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事业起步较晚,法学界专门针对公众预算知情权的探讨较少。
⑦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行为研究方面的着力颇深。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及其根据《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扩大受案范围的司法政策,促成了其在一系列重要判决和案例中,实质性地舍弃抽象—具体框架,从内容是否直接设定权利义务的角度论证行为的可诉性,不再讨论行为的外在形式及其归类。
(95)参见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第79~90页。(107)在这个过程中,学说的发展需要以判例为媒介,以判例评析为平台展开,从而使新的学说框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生成。此后出版的比较重要的教材,例如1989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行政法学》,(37)《行政法学教程》、(38)《行政法学(修订本)》(39)都沿用了行政行为的定位和抽象—具体的基本分类。法学概念成为法律概念,意味着学说不再只是理论阐述和比较法上的借鉴,它已落地成为中国实定法上的规范。后者参见黄建民诉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房屋行政决定案,一审: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行初字第23号(2010年12月22日),二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行终字第7号(2011年4月27日),章剑生教授在与笔者分享这两份判决的电子邮件中,指出这一判决首次运用了确认行政行为合法但失效的判决形式。
规制和行政过程冲锋在最前。为了呈现复杂的动态过程,笔者拟在法学学说—法律制度—法治实践(主要是司法裁判)之间的互动中,对此加以考察。《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1条第二款的规定还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立法的适用和解释形成判例,从而使学说落地生根。有时候行政机关的同一个文件涉及若干个行为,一些行为是抽象的,另一些行为也可能是具体的,需要认真加以辨别。王军:‘政府信息的司法认定——基于86件判决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72~83页。(97)参见鲁鹏宇: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当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50~59页。
⑨2008年后,朱芒教授、章剑生教授等行政法学者发起判例研读沙龙,⑩深入研究在规范—个案关系中裁判—学说的互动,从中发现、发展行政法释义学。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页。
早在那时,即意识到不能仅仅看外在形式,并用具体的事例证明,有时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以同一规范文件表现出来。对此,他坦率地说:‘诠释法学从未主导过中国行政法学,因此本研究没有覆盖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也不涉及通常所说的‘诠释法学。(106)法释义学体系对立法和判决也有着简约思考和体系化的作用。但是,其论述几乎是日本教科书的重述,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91页。
(72)参见前注(48),蔡小雪、甘文书,第28页。(111)行政法实践者和研究者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内部无矛盾性方面着力甚多,为此进行着很多创造。(62)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绝对的界限。⑦参见应松年、何海波:行政法学的新面相:2005-2006年行政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第140页。
仅以论文为例,在中国知网中,选中期刊、特色期刊、博士、硕士和辑刊五个数据库,以行政行为为篇名,可命中2244条结果。参见赵廉慧:判例研究作为法学教学模式的意义和实践方法,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第5卷第1辑(2010)],第82~102页。
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31)参见前注(26),王珉灿主编书,第97页。
规范性文件(篇名)1461条,规范性文件(关键词)168条。通知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不能反复适用。(33)该研究者认为,最早提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的是王清云、迟玉收所著《行政法律行为概要》(对外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该书的表述为:以行政法律行为的对象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对此,应松年曾指出,这本书是中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之作,其中最有价值的是王名扬写的行政行为一章,它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沿袭至今。王名扬先生援引了我国《宪法》第89条、90条,综合研究我国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定,指出行政行为应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84)而张树义教授很早就认为,行政行为作为法学概念及其分类,其功能在于,可以揭示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并以此为指导,探讨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规则,进而人们可以从总体上把握行政行为。
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这也是一个热点问题。这是第一本行政行为法著作,参见前注(34),刘莘主编书,第8页。
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只能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因此,研究者在关于受案范围的研究,以及对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研究方面,集中了很多精力和火力。
第3条则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作出了解释,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9) 本文考察的行政法释义学,以法院裁判为中心,从面向司法的行政法学的角度加以把握,对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学没有充分展开。
(7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81)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116页。前者是指这些行为是行政行为,但不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2)至于学理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否可诉,则是一个政策选择和机构能力配置问题。(53)郭修江:论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生法学》1990年第1期。
王贵松: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法学家》2014年第4期,第150~165页。在界定依据上,王名扬教授提出,行政行为概念的内涵外延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有关。
(94)参见王锡锌:英美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第94~105页。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界定的其他面向的问题也不断涌现,例如,是—不是、内部—外部、单方—双方、阶段—终局、作为—不作为等。
(78)参见前注(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第59号案例。以行政行为为关键词,则有18468条结果。但是,基本上无视了成文法国家通常都极其发达的诠释法学。另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起诉受理部分的统计,也没有关于抽象—具体区分问题的,参见梁风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解释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96~301页。
在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回顾时,何海波教授曾借助朱苏力教授的研究框架对中国行政法学的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研究状况做过实然的述评,对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二十年的立法法学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对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社科法学则饱含期许。(54)参见张树义: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60~64页。
②其中,行政法释义学,是对现行行政法规范的客观内容进行概念性、系统性的考察和说明。(66)这就造成了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学中的不能承受之重。
(68)叶必丰教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是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第一部专著,同上,刘莘主编书,第10页。(48)《若干意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下的定义体现在其第1条规定中: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